近日,多家网站转发披露了这样一则文章,题目为《小股东行使知情权为何难于上青天?》。报道中阐述了该公司的知情权诉讼过程及事件来龙去脉,今天当事人的委托人来到了我们的节目现场,那么整个事件是怎么发生的?目前进展如何呢?
投资上亿,股东基本权利却遇阻
2017年,无锡戎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戎泽公司)向资金短缺的一家安徽的科技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借款,并随后投资1亿元成为占比10.0719%的股东。同时与其实控人李某签订了《增资合同书》与补充协议,约定每季、每年向戎泽公司全面、真实地提供财务信息,并按合同要求完成2019-2021三年业绩目标和上市申报等条款。卢某表示,他们的初衷是看好企业发展前景,支持企业发展,共享成长红利。
在成为股东后,戎泽公司派驻人员协助企业管理和业务的拓展工作。期间,派驻人员新开拓的业务至今仍为企业的主要营收业务来源,使企业从亏损中扭亏为盈,成为当地的利税大户,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
但据卢某介绍,自2019年起,该科技公司未能达到业绩目标,且自2020年二季度业绩爆发后,既不分红也不履行上市约定,同时拒绝向戎泽公司披露财务信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卢某无奈地表示:“我们投资了巨额资金,却连基本的财务信息都无法获取,这让我们感到非常困惑和失望。”
诉讼之路,道阻且长
卢某向我们透露,面对无法查看公司财务信息的困境,戎泽公司于2021年10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股东知情权。
一审过程中,对方公司以商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而戎泽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应在文件的左上角或题目的正中央显著位置标注秘密等级。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戎泽公司关于查看会计凭证和审计报告的请求。随后,双方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对方公司在开庭前提交了18项新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华夏小康网的转发报道显示,对方当庭又补充提交了2项新证据:分别是省、市委军民融合办的关于豁免对方披露财务信息的批复,文件中提到其对外提供信息前需进行保密审查。戎泽公司表示对此惊讶并存疑。随后就此向市委军民融合办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军民融合办并没有豁免对方披露财务信息的行政职责。
经过审理,中院将案件发回区人民法院重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华夏小康网的转发报道显示:对方出示了“解除戎泽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和加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想以此证明戎泽公司已非股东,知情权诉讼也不再有继续的必要。但戎泽公司表示作为10.0719%的股东,对此毫不知情。卢女士表示华夏小康网的转发报道内容属实。股权无故丧失,戎泽公司表示震惊。
与此同时,戎泽公司提起申诉,称自己尚且查看不了财务报表,也并无实控权,何谈抽逃资金1.35亿元之说?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撤销了变更登记,恢复了戎泽公司的股权。
案件再次上诉至中院,截至目前已历时八个月,未出判决结果。
诉讼不止,关键争议何在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边界与限制。卢某强调:“我们不否认国家秘密的重要性,但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否真的涉密,我们持怀疑态度,我方希望法院的判决里可以明确地对我方知情权的可执行性进行考量,这包含查看报表的具体事项、查看报表的具体程序等。”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在节目下半场,我们邀请了法学教授张荆和法律评论员陈俊丽,为这起股东知情权案提供多角度的法律解读。
法学教授张荆表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监督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前提。在本案中,戎泽公司作为股东,其知情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这不仅影响了股东权益的实现,也对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出了挑战。”张教授进一步阐释,即便在高度敏感且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境中,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度依然是不可动摇的原则。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务时,必须建立一套清晰、严谨且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程序和界限,以确保在这一过程中,不仅国家安全得到切实维护,同时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不容受到任何不当侵害。此外,张教授还表示:“国家秘密分为不同等级,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申请二三级保密资格需经单位注册省市保密局复杂严谨的审批程序,非个人或单一机构可决定。”
法律评论员陈俊丽则指出:“在本案中,对方公司以财务信息涉密为由拒绝披露,但我们必须审视这一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涉密信息的处理应遵循严格的审查和脱密程序,进行重点信息的遮挡,例如提供的材料,可对其中的涉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对外显示,这样既能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又能保证公司的信息不外泄,更确保维护了国家安全利益。此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应被公司单方面剥夺。”
在节目的深入探讨中,法学教授张荆和法律评论员陈俊丽不仅为这起复杂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提供了法律解读,也给当事人戎泽公司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首先,专家建议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公司进一步损害股东的知情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戎泽公司作为拥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利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指出大股东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这一措施是股东维权的重要手段,可以用来直接指出控股股东或公司高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同时,戎泽公司可以请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追究控股股东或高管的法律责任。
法律评论员陈俊丽也补充表示:除了直接起诉股东知情权纠纷之外,还可以考虑追究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民事责任,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
今年法律界重要的一件大事就是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其中在小股东的保护方面尤其明显,主要体现在强化股东的知情权、新增股东回购请求权、增加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投资了一个亿,若干年之后的今天却颗粒无收,没有任何分红,让人唏嘘。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的最终结局,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本案涉及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本站所转载图片、文字不涉及任何商业性质,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发布者:网络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ews.hehujkw.cn/5422.html